规范使用书记校长信箱有关事宜提示
为进一步规范书记校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,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,提升师生满意度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《凯里学院书记信箱、校长信箱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院党办通〔2021〕42 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对规范使用书记校长信箱有关事宜提示如下。
一、来信须知
(一)来信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,遵照《凯里学院书记信箱、校长信箱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院党办通〔2021〕42 号)规定,如实反映情况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诽谤、诬告、陷害和谩骂他人,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(二)来信人需承担因信件内容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。
(三)来信人应按要求留下真实姓名、电话、地址等信息,以便对来信事项调查核实。匿名的、冒用他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的,或个人信息不全、不实的,原则上将不予受理。
(四)来信内容应简明扼要,说清事实,一信只能反映一个问题。
(五)向书记、校长信箱恶意发送信件,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公共安全、侵犯人身权利、妨害公共管理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六)不属于书记、校长信箱受理范围的,学校书记校长信箱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并且不再另行通知。
二、受理事项
(一)《凯里学院书记信箱、校长信箱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院党办通〔2021〕42 号)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事项。
(二)对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责、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、意见和建议。
(三)对在学校中发生的、需由学校研究、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。
三、不予受理事项
(一)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,书记校长信箱不予处理。
(二)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件事项,来信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来信的,不予受理。
(三)有关邀请函、通知函等公文交流信件,产品推销、社会中介服务等市场行为方面的信件,不予受理。
(四)来信内容不完整、表述事项不清楚,含有不文明用语和匿名的信件,不予受理。
特此提示。